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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2013-06-16     来源: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2〕52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4万元,新标准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12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2012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2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五、2012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3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