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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0-17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4]20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兵优待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市法制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做好我市义务兵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北京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从北京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征集的非本市户籍入学的义务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北京市的优待金。

第四条  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按照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优待。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农村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全市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优待。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规定。

第七条  义务兵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增加数额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征兵命令》确定。

第八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奖励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规定。

第九条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每年3月30日以前,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应当将上年度各区县征集新兵人数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期应及时核拨优待经费。

第十一条  义务兵优待金采用义务兵优待卡的方式兑现。优待卡由当地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于当年12月底前划入卡中,到指定银行兑现。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不予发放优待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