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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兵役制度借鉴

2016-05-07     来源:

    芬兰军队采用混合兵役制,军队中职业军人与服义务兵役的军人的比例为55:45。和平时期,芬兰军队员额约为2.3万人,其中包括7000名文职人人员。此外,每年还征召3.6万名预备役人员进行复训。战时,芬兰国防军总兵力可达30万人。

  芬兰宪法第127条规定,保卫祖国或协助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1878年通过的《义务兵役法》规定芬兰实行义务兵役制。

  年满19岁的芬兰公民应服兵役。服役期的长短取决于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其专业。普通士兵(射手、无线电兵、B类司机)为6个月;需要专门训练的士兵(如卫生兵、С类司机、测量兵、火力校射兵)服役期为9个月;履行初级指挥员职责的士兵(如班长、战勤组长和车长等)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师、Е类司机、潜水员等)的服役期为12个月。

  爱尔兰和马尔他这两个中立国家、北约7国(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和卢森堡)都采用志愿兵役制。此外,近东和北非23个国家中的8个、亚洲和大洋洲26个国家中的14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26个国家的有11个也实行志愿兵役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向以合同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过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解决政治、军事、社会、经济、人口和其它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改变士兵和初级指挥人员的训练方式,要求采基于最先进的技术和科技成果的集约化训练方法。通过分析美、法两国正规武装力量人员补充体制基本原则的改革,可以看出合同兵役制在建设现代化职业军队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即能够大量减少军队员额,提高人员的教育训练水平 。